【摘要】纳税人出现"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"的情形,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的税务行政裁量权。"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"包括以下四点内容:第一,交易价格属于"计税依据";第二,"偏低"是和公允价值等标准的比较结果;第三,"明显"不能用量化指标"一刀切",而应结合"正当理由"综合判断;第四,"正当理由"是指不以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。为防止税源侵蚀、有效解决涉税价格争议,本文认为应当在《税收征管法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基础上,构建一套涉税价格监管机制并修订既有税法条款,同时开辟涉税价格争议解决的第三方专业渠道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26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25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3
《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》 2015-07-02
Copyright © 2013-2016 ZJHJ Corporation,All Rights Reserved
发表评论
登录后发表评论 (已发布 0条)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